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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6号公告第三条),老王当时写文章时就说生产企业终于不用再每月做“零申报”了(无退税业务时)。
对此很多人提出疑问,那么退税申报系统和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升级后该答案也明确了!
对于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绝大多数为生产企业),为何要每月都要做退税申报呢?甚至对于没有退税业务的也要求做“零申报”?咱们先看下原来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即生产企业每月出口必须要在出口月份次月申报期内进行免抵退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需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12号公告要求在每月申报前先进行预申报来规避错误录入,对于信息不齐的业务要求也要做退(免)税申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自2014年1月1日起,由于要求必须是单证齐、信息齐的出口业务才允许做退(免)税申报,那么如果某个月份生产企业没有退税申报的业务时,就会出现空挡。由于生产企业的退税需要比对增值税申报数据,如果在某些月份不向审核系统申报增值税数据的话,就会造成审核系统在接收审核以后月份的退税时出现增值税不符,造成无法进行退税审核。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对于那些没有退(免)税申报的月份,也要求进行“零申报”即只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当月的增值税申报简表(增值税数据)生成汇总表申报给税局。这就是生产企业“零申报”的由来。
这次16号新政要求生产企业不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中不再要求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连续申报,对增值税信息由审核系统实时获取征管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也就是说,审核系统升级后,不再需要由生产企业向审核系统传输增值税数据,而是直接改为由税务机关实时从征管系统中获取企业所申报的增值税数据。那么对于某月份没有退税申报业务时,也不需要必须通过“零申报”来补齐增值税数据了。
那么取消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和“零申报”后,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退(免)税申报呢?
1.虽然新政取消了预申报,同时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所规定的“单证齐、信息齐”才允许正式申报废止了,但是在申报退税时仍需要单证齐、信息齐全的出口业务才允许办理退(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月份没有信息齐全的出口业务时,生产企业不再进行“零申报”,只需要在信息收齐的月份做退(免)税申报即可,这跟外贸企业的操作一样了。
2.生产企业在申报信息齐全的出口业务的退(免)税时,不再需要录入增值税申报表,而是在生成免抵退汇总申报表时,增加了一个“退税汇总计算”环节,即录入增值税申报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不得抵扣累加和期末留抵税额这三项数据即可。为什么要录入者三项数据呢?就是为了补平以前月份没有申报退税所造成的当期的退税汇总表的这几项的数据缺失。如图:
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申报退(免)税所属期及未申报退税的前期月份各月的免抵退销售额合计数(主表第7栏)。
例如:2018年4月为所属期申报了退税,5月、6月、7月因为信息不齐未做退税申报,在2018年8月份有信息收齐的出口业务,那么在201808所属期进行退税申报时,该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5月份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销售额+6月份主表第7栏免抵退销售额+7月份主表第7栏免抵退销售额+8月份主表第7栏免抵退销售额。
注意:如果是每月都做申报,该累加就是申报所属期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销售额了。
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不得抵扣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单证信息齐全的申报退(免)税的出口离岸价(若有进料加工业务则剔除进口保税料件)X(征税率-退税率)计算得到的,需要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也就是需要在附表二第18栏填写填报的税额。填写申报退(免)税所属期及未申报退税的前期月份各月的不得免抵税额合计数,实际上就是申报退(免)税当期所形成的的不得免抵税额(有进料加工核销的,核销后下个退税申报所属期要加上核销产生的应调不得免抵)
例如:2018年4月份为所属期申报了退税,5、6、7月份未申报,在8月份申报退税时,退(免)税出口离岸价为1000000,征税率16%,退税率15%,则201808所属期计算的不得免抵税额=1000000X(16%-15%)=100000。
看到这里有人会疑问了:说不对啊,退税申报系统里对这个数据计算的解释说的是之前未申报退税的各月的不得免抵税额的累加数啊,老王你怎么只把退税当期的不得免抵税额填上了呢?你似不似傻?之前几个月都没申报退税哪来的不得免抵税额啊?不要让退税申报系统里的填写说明给误导了!
期末留抵税额:这个好理解了,就是直接把申报退(免)税所属期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主表第20栏)填上即可
是不是方便多啦?哪月有单证齐信息齐的才做申报,再也不用每月进退税申报系统做“零申报”了!你愿意哪个月申请退税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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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产企业 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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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终于不用月月零申报
- 作者:科教新城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7-05
2018年4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6号公告第三条),老王当时写文章时就说生产企业终于不用再每月做“零申报”了(无退税业务时)。
对此很多人提出疑问,那么退税申报系统和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升级后该答案也明确了!
对于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绝大多数为生产企业),为何要每月都要做退税申报呢?甚至对于没有退税业务的也要求做“零申报”?咱们先看下原来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即生产企业每月出口必须要在出口月份次月申报期内进行免抵退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需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12号公告要求在每月申报前先进行预申报来规避错误录入,对于信息不齐的业务要求也要做退(免)税申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自2014年1月1日起,由于要求必须是单证齐、信息齐的出口业务才允许做退(免)税申报,那么如果某个月份生产企业没有退税申报的业务时,就会出现空挡。由于生产企业的退税需要比对增值税申报数据,如果在某些月份不向审核系统申报增值税数据的话,就会造成审核系统在接收审核以后月份的退税时出现增值税不符,造成无法进行退税审核。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对于那些没有退(免)税申报的月份,也要求进行“零申报”即只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当月的增值税申报简表(增值税数据)生成汇总表申报给税局。这就是生产企业“零申报”的由来。
这次16号新政要求生产企业不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中不再要求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连续申报,对增值税信息由审核系统实时获取征管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也就是说,审核系统升级后,不再需要由生产企业向审核系统传输增值税数据,而是直接改为由税务机关实时从征管系统中获取企业所申报的增值税数据。那么对于某月份没有退税申报业务时,也不需要必须通过“零申报”来补齐增值税数据了。
那么取消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和“零申报”后,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退(免)税申报呢?
1.虽然新政取消了预申报,同时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所规定的“单证齐、信息齐”才允许正式申报废止了,但是在申报退税时仍需要单证齐、信息齐全的出口业务才允许办理退(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月份没有信息齐全的出口业务时,生产企业不再进行“零申报”,只需要在信息收齐的月份做退(免)税申报即可,这跟外贸企业的操作一样了。
2.生产企业在申报信息齐全的出口业务的退(免)税时,不再需要录入增值税申报表,而是在生成免抵退汇总申报表时,增加了一个“退税汇总计算”环节,即录入增值税申报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不得抵扣累加和期末留抵税额这三项数据即可。为什么要录入者三项数据呢?就是为了补平以前月份没有申报退税所造成的当期的退税汇总表的这几项的数据缺失。如图:
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申报退(免)税所属期及未申报退税的前期月份各月的免抵退销售额合计数(主表第7栏)。
例如:2018年4月为所属期申报了退税,5月、6月、7月因为信息不齐未做退税申报,在2018年8月份有信息收齐的出口业务,那么在201808所属期进行退税申报时,该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5月份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销售额+6月份主表第7栏免抵退销售额+7月份主表第7栏免抵退销售额+8月份主表第7栏免抵退销售额。
注意:如果是每月都做申报,该累加就是申报所属期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销售额了。
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不得抵扣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单证信息齐全的申报退(免)税的出口离岸价(若有进料加工业务则剔除进口保税料件)X(征税率-退税率)计算得到的,需要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也就是需要在附表二第18栏填写填报的税额。填写申报退(免)税所属期及未申报退税的前期月份各月的不得免抵税额合计数,实际上就是申报退(免)税当期所形成的的不得免抵税额(有进料加工核销的,核销后下个退税申报所属期要加上核销产生的应调不得免抵)
例如:2018年4月份为所属期申报了退税,5、6、7月份未申报,在8月份申报退税时,退(免)税出口离岸价为1000000,征税率16%,退税率15%,则201808所属期计算的不得免抵税额=1000000X(16%-15%)=100000。
看到这里有人会疑问了:说不对啊,退税申报系统里对这个数据计算的解释说的是之前未申报退税的各月的不得免抵税额的累加数啊,老王你怎么只把退税当期的不得免抵税额填上了呢?你似不似傻?之前几个月都没申报退税哪来的不得免抵税额啊?不要让退税申报系统里的填写说明给误导了!
期末留抵税额:这个好理解了,就是直接把申报退(免)税所属期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主表第20栏)填上即可
是不是方便多啦?哪月有单证齐信息齐的才做申报,再也不用每月进退税申报系统做“零申报”了!你愿意哪个月申请退税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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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产企业 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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